12月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近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为宁夏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挖掘长城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等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宁夏自古就是中国北部边防前线,是中国古代的兵家必争之地,素有“关中屏障,河陇咽喉”之称。经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认定,宁夏境内现遗存有战国、秦、汉、隋、宋、明各代长城,修筑方有夯筑、垒砌、山险、头道边(深沟高垒)等,可见墙体总长1038公里,遍布全区19个市、县(区),呈现量大、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宁夏长城被誉为地面上的“长城博物馆”。

  条例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了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建立长城档案、设置长城保护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每年的5月18日确定为宁夏的长城保护宣传日。

  条例中提出,要实行长城保护员管理制度,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看护、巡查,并参照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给予补助。

  条例强化了长城保护管控措施,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根据条例规定对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或者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的行为予以命令禁止,其中规定: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将有可能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或者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的,情节严重者,个人最高被处以5000元、单位最高被处50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长城保护维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和预防为主原则,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结构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

  来源:中新网(记者 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