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方式,并进一步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按照《规定》要求,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规定》明确,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同样,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